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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9********,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现住蔚县**镇**街**路**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蔚县大市场红绿灯西路段时,与前方路边行人被害人梁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11月19日经蔚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生前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1月22日经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无责任。2020年4月26日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属于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范畴。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复印件、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和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建国

  2020年2月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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