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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遵化市****村,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B*****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化市遵宝线西杨庄村南,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曹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曹某甲死亡,张某某报警后弃车逃离现场。经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

2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连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遵化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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