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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200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村**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南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南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邢台市南和区兴业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与建设大街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郑某某、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某死亡,孙某某受伤,一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葛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新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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