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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号小轿车沿隆化县35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21时10分许行驶至隆化县357省道25KM路段,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对比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记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尸检报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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