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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07月 21 日 10时09分, 张某某驾驶苏D****小型普通客车, 沿兰考县小宋乡孟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小宋乡孟马公路新庄村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南向西左转弯方新房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 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方新房受伤,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交管部门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配合事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张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民警证明材料;(3)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1幅;(4)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10幅;(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交通事故认定书;(8)方新房死亡照片2幅(9)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证人程玉英、牛水凯、徐跃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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