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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0********,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2001年6月22日因私藏枪支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MV****小型普通客车沿渑池县韶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徐家寨桥东60米处时,因避让道路北侧向南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向右打方向时,车辆撞向路北道牙石后失控,后车辆继续前行二十余米,与在韶州路北侧车道内工作的环卫工人李某某相撞,车辆碰撞李某某后头南尾北又撞上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坏、道路设施损坏、李某某受伤经渑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5日,渑池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120。后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赔偿了道路交通设施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娜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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