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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天台**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P6****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天台县驶往临海市大田街道。21时14分左右,其驾车沿临海市大田街道东方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至前江北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在东方大道自西往东行驶的由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备案号“临海25****”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周某甲,造成被害人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5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且途经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后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并在医院向出警的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额外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通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发还清单、行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车辆过磅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天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071****;被害人家属联系电话1307382****。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一张,卷外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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