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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F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永乐路梅东路口处时,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现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接警单详情、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家庭情况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书、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款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及无前科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等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

6.监控视频(附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另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秋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联系电话1588832****;

2.卷宗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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