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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3********,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淄川区胶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胶王路**镇**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宋某某撞倒,致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认为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14日,经淄川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遇情况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宋某某步行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到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保险公司赔偿协议,并赔偿完毕,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刚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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