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31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公里+200米(**镇**村段)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及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告知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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