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E****5号福田牌白色厢式货车沿楠竹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楠竹园路天桥路段时,遇被害人胡某某(女,殁年81周岁)在其车前由左向右横过马路,因避让不及,其驾驶车辆正面与胡某某在车道内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宜都市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后认定,张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道林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527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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