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湖**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鄂H3****红色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京山市前往广西,当车行至**一线的洪湖市**镇**村**组路段时,将公路右边儿童吴某甲撞倒,造成吴某甲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吴某甲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登记表、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测试单、送货单、保险单及保险报案记录、病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湖北省钟祥市**镇**湖**组**号,联系电话135979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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