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潜江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2日由市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2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 18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N1*****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318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泽口**村**组路段,由于对向来车灯光炫目,张某某所驾车左前部将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聂某某撞倒,聂某某经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潜江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琼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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