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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安县阳福公路八里湾镇加油站路段时,遇红安县居民曾某某驾驶台铃牌两轮电动车(搭载红安县居民辛某某)沿阳福公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由于张某某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其电动车左侧前部与曾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头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曾某某受伤、双方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岭

检察官助理:汪志祥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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