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7********,汉族,大专文化,**光电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D****T 号红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区路段西侧时,疏于观察,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何某某撞到,致何某某倒地受伤。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 年9月23日死亡。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细目照、事发地概览照、酒精检测照、尸检照片、摩托车检验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110报警受理单、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材料、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户口本复印件、被害人详细信息、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荆州市殡仪馆火化证明、荆州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关系证明、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证、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 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病鉴字第208号鉴定意见书、武福爱[2020]痕鉴字迪2035号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询问视频、现场勘查视频、吹气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谨慎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刑罚量,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1年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室。
2.联系电话:1354581****。
3.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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