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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荆州**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镇**村**组**号,住荆州市沙市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荆州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D****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荆州市荆松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13km+2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刘某甲(无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赵某某)发生刮擦,造成刘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0日死亡、赵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死亡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认定书;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讯问、出警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宿舍**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2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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