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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现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鄂A****8(鄂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鄂州市华容区**镇**由东向西行驶至韩畈村交叉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与由南向北的被害人万某甲(男,殁年56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万某甲于同月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随后,张某甲被传唤至华容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万某甲系因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及车主张某乙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共赔偿被害人亲属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万某乙、万某丙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春晓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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