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祥市**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钟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三轮汽车,沿钟祥市南湖原种场丹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农科路岔口路段,因遇行人未注意避让,致其车与由西向东过路口的行人熊某某相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熊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在此事故中,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2份)、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安葬费领条、张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 钟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 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9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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