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宿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9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皖08/82***变形拖拉机装载水泥浆,在066县道黄梅县停前镇邓坳村一组路段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后方,致使行经该路段的行人周某某被当场碾压死亡。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周某某系胸腹腔脏器挫灭死亡。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勘查图及照片);4.证人石某某提供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宿松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995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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