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87********,汉族,专科文化,**,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四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同事在**镇**饭店吃饭喝酒,19时20分左右,张某某醉酒驾驶赣C1****小型轿车从**饭店开往**村村部,途径桥头河村公路地段时,由于未安全、文明驾驶,醉酒驾驶,超速驾驶,与吴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吴某甲、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不承责任。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腹腔脏器毁损伤死亡,张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26mg/100ml。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吴某甲死亡赔偿款51万元,涟源市**镇政府信访救助119700元,共计629700元,同年12月12日,吴某甲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2019年8月30日,张某某赔偿张某某死亡赔偿款等51万元,涟源市**镇政府信访救助289700元,共计799700元,2019年12月4日,张某某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李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伍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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