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监视居住,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自道县碧桂园向道县祥霖铺镇行驶,途经G207线3427公里+270米道县祥霖铺镇臭鱼塘路段时,车辆右侧撞倒了被害人夏某某后,致被害人夏某某后当场死亡。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道公物鉴(法病)字[2020]12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注意行车安全,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胜晓

检察官助理:杨雄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71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到案经过二份;

7.道县人民医院出诊证明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