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17时许,驾驶粤UH****号小型轿车沿潮州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中天城前人行横道时,适遇被害人蔡某某骑自行车在此处自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停车让行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加之蔡某某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致双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蔡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立即报警并随救护车将被害人蔡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蔡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医治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蔡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伤致左枕顶部头皮血肿,左枕骨、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左枕叶脑挫伤(冲击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并脑血肿(对冲伤)基础上,四次开颅术,脑组织大片软化坏死、胶质瘢痕形成,新旧不一脑出血,脑干-第四脑室-小脑张力性血肿,脑室系统扩张,外伤性脑膜脑炎,轻度小叶性肺炎,全身炎症反应,轻-中度贫血,肝功能、凝血功能、电解质紊乱、呼吸循环功能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应分别属于根本原因、中介原因、直接原因。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自行前往潮州市公安局交警市区一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