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4〕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0********,汉族,初中,住:山东省邹平县**村**号,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4月26日被抓获后执行拘留,同年4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M*****号、鲁M****挂重型半挂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东路京石高速路桥下东侧道路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挂,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王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1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现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照片及基本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淄博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191号、保险赔款计算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害人家属出具赔偿款收条、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检验报告书
(2)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物证检验意见书
根据车辆检验,结合现场勘查,陆路安牌电动三轮车车座靠背左侧顶端部位的擦划痕迹及车厢后挡板部位的撞击、缺损痕迹符合与车牌号为“鲁M*****”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挂车右后外轮及后防撞杠右端接触所形成。
5.勘验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晨
2014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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