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某某庄村委会某某庄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确山县东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村委某某庄路口北12米处时,与由西向东推着手推车步行的行人蔺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蔺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确山县交警队集体研究:张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确山县某某大道东段路南某某中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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