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潘某甲、叶云玉、江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潘某乙(已判刑)等人开设的位于长乐区江田镇三溪旧街“小兰花艺店”旁小巷内一铁皮房的赌场内,以“拔牌九”方式开庄聚众赌博,从中牟利。按事实约定,被告人张某某占20%的股份。2016年3月21日17时,上述赌场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丁某某、叶云玉等涉赌人员24人,查扣赌资2275000元,并扣押牌九、散子等赌博工具。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空军总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呈请收缴报告书、扣押清单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潘某丙、丁某某、陈某甲、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同案潘某甲、叶云玉、杨某某、江某某等人的供述;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22.7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勋
助理检察员:陈兴联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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