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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镇G356国道**路段时与被害人方某甲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承载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方某甲、陈某某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方某甲、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方某甲、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方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方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黄朝鹏

2020年1月2日

附:

(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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