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9时4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介于57km/h至58km/h之间的速度沿晋江市**路由南往北行驶于路中隔离带往右第二车道,至晋江市**路**街道**路段,临近发现沿人行横道由路东侧往路中隔离带缺口步行的被害人赖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踩刹车避让不及,致牵引车前部在路中隔离带往右第二车道碰撞行人赖某某,造成赖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方,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破案报告、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欧阳明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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