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附近平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G*****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孙二渣油厂门前处向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石某某驾驶的蒙G*****济南轻骑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石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系统接警单、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作凭证、张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石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表、蒙G*****金城摩托车车辆信息、石某某机动车查询结果,张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石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附近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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