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捷信分期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6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F******号小轿车(乘员其母亲孙某某及其女友郑某某,沿X42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4公里加975米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下,车辆翻覆,造成孙某某死亡,张某某、郑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及郑某某对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死亡原因系胸部损伤。
后经认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被害人自然信息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清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