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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捷信分期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6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F******号小轿车(乘员其母亲孙某某及其女友郑某某,沿X42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4公里加975米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下,车辆翻覆,造成孙某某死亡,张某某、郑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及郑某某对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死亡原因系胸部损伤。

后经认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被害人自然信息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清

2019年1月2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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