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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90号 

  被告人**,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7********,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9日16时43分许,被告人张**驾驶A*****重型普通货车,沿河南省荥阳市马米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周垌至马沟路段中国移动和一学13电线杆处时,乘车人张**从后车厢跌落,造成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09月21日,河南一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符合头部、胸腹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胸腹部损伤而死亡。2019年10月02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101821201900002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候**、董**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证明材料、委托书等书证;

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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