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林场**组,2019年9月2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莫旗公安局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16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牵引挂车由登特科附近施工现场返回登特科镇安民村驻地途中发现被害人刘某某乘坐在挂车上,张某某要求刘某某下车未果,张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返回至安民村驻地,后发现刘某某不在车上,随后刘某某在安民村路口约3公里处道路上被发现,刘某某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生前头顶部撞击于坚硬路面,造成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媛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林场**组。
2、随案移送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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