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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雷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坊镇**村**号。2018年1月1日因破坏选举秩序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0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23时36分许,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沿金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小区**处,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鲁******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乘车人李某某、刘某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乘车人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受伤入院,邓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弃车逃逸。经莱阳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君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散页材料20页、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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