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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定陶区**镇*集路口东,与因发生交通事故停在前方多辆车辆连环相撞,被撞的武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失控将行人张某撞伤,造成张某受伤及多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5日,伤者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鉴定意见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武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2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晖

张西颂

2020年6月9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庄**号。

案卷1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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