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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7月3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7时40分许,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尚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尚勤路-东一路十字以北约100米处时,将在此由东北向西南未通过人行横道斜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经西安市第四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信息;

4.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

5.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书、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杨晓毅

检察官助理:陈佳昊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电子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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