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9号(临)轻型厢式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2KM+800m(孟家村村口)时,适逢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北横过道路,两车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乔某某等证人证言;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又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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