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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巷**号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082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禹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许禹公路灵井镇小庄杨村牌100米处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由被害人梁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 察 员:赵志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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