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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9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52919770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现住**省**县**大市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G6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顺沿定南大道、209省道、普定北环路驶往普定,20时57分许,行至普织线2KM+500M与北环路交叉路口处时(瓦窑冲路口),碰撞路上行人朱某某,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后公安机关通过肇事车辆所有人电话通知张某某,张某某于次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5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卡口监控侦查情况及照片、发票及转账记录、现场遗留物比对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57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普)公(司)鉴(法临)字[2019]2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贵中一司鉴[2019]痕鉴(车)字第54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及照片;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自首;(2)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若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62页,散卷9页,共计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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