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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自治******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从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往紫欧雅郡行驶,当车行驶至同心街0KM+20M处时,碰撞龙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龙某某受伤、黄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及时将黄某某送医院就治,并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7182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查;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王华春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位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88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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