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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0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豫A**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210国道达拉特旗段354公里加900米交叉路口处由南向东变更车道右转弯时,与沿210国道达拉特旗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后沿210国道达拉特旗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K**号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K**挂号冀贝佳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于被害人倪某某所驾车尾部及刘某某所驾车挂车右侧,造成被害人倪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刘某某所驾车货物受损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达拉特旗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倪某某之事故,被告人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倪某某无责任;刘某某与倪某某之事故,刘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倪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应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小兰

检察员:李 琴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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