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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沪C6****号小型轿车在邳州市运单线与碾薛线交叉路口处由北向南倒车时,撞到步行的吕某某,致吕某某受伤,后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7日死亡。后经邳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8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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