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超载的吉A8****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长春新区天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远达大街路口处时,闯红灯通过路口,与沿北远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黑LF****号超速行驶的重型货车碰撞,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头部、骨盆和下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骨盆及下肢多发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院前急救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刑事谅解书、双方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四份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电子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宇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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