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寿光市**街**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13时25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G15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03KM+300M处,与在此处施工的王某某相撞,又与前方权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载胡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胸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事故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权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待,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2个月,若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超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