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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62********,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无号牌SPORT牌两轮摩托车,沿依兰县依兰镇健康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女,73岁)撞倒,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系生前因钝性外力致使其躯体发生抛甩、摔跌,颈椎发生挥鞭样损伤致颈4、5椎体脱位,颈髓损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呈请放车报告书、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等;

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尸体检验鉴定书、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依兰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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