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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勃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住**乡**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勃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13时30分,驾驶黑C****0号小型轿车,在G229公路由南向北行至408km+500m交叉路口处,撞在前方同向实施左转弯的被害人韩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左侧后部,造成韩某甲受伤经勃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甲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9月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及现实表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勃利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家属谅解,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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