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1〕13号
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G2***H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农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路200米处时,与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51岁)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甲死亡。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6630mg/100ml。经鉴定,李某甲生前符合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拘留证、合解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代某某、李某乙、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垦区公安牡丹江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实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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