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陕A22C9Z号小型轿车,沿临渭区马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刘村口时,与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后载李某某)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李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接警记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19年11月20日
附:1、案卷材料2册。
2、《具结悔过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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