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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051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村**组,村民。 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临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陕A22C9Z号小型轿车,沿临渭区马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刘村口时,与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后载李某某)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李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接警记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19年11月20日

附:1、案卷材料2册。

2、《具结悔过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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