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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水电安装工,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经检验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牌号为贵C****5小型普通客车,随车乘坐李某某等6人,沿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园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征路口西约150米处一条南北向无名水泥路路口时,因其未按规定让行而与沿南北向无名水泥路由南向北由被害人龚某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龚某某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龚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公安信息网、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告人张某某报警而案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涉案车辆相撞位置、被害人倒地位置等相关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涉案车辆合法有效,该车核定载客6人;被告人张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5.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长海医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龚某某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6.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驾驶载客超员且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行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7.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

8.公安机关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证实,涉案客车与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相撞的具体经过。

9.公安机关调取的收条证实,张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事发后接到电话告知其岳父龚某某在从家出发骑电动车去田里干活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目前在长海医院抢救。其赶至医院见岳父伤势很重,后于2020年8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

11.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8日早上,张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二人均乘坐在该车上。当时车上共有七人,因当时均没注意前方道路情况,直到发生事故后大家一起下车查看,见是一辆电动车卡在车头下,骑车人伤势严重,躺在稍东面一点,事发后是张某某打电话报警。

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静波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696****。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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