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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7********,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富源县**镇**村委会**村驶往**镇**村委会方向,被害人陇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富源县**镇**村委会驶往富源县**镇**村委会**村方向。21时许,当两车行驶至富源县**镇**处时,陇某某所驾三轮摩托车的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云D*****号轻型自卸货车的后部相撞,造成陇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抓获。2019年7月15日,经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陇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8月5日,富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陇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车辆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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