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张某红,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0********,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市****公司。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张某红驾驶云******号轻型栏板式货车由**市区驶往**市**景区,当日15时45分,行至**景区内**酒店路段右转时,与正在路上施工的罗某、李某翠相撞,造成罗某当场死亡、李某翠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颈胸部联合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年**月**日,被告人张某红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候。20**年**月**日,被告人张某红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翠的陈述;
3.证人杨某芬、罗某成等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张某红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张某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红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红主动报案,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红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87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一份,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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