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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屯**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黑C****6号蓝色重型普通货车到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第二小学附近送货,进入大海林林业局后由东向西行驶至贮木路,左转沿贮木路由北向南行驶大约100米时,被告人张某某将车停至路边与接货人打电话确定位置,因其走错路,需调头行驶,由于道路限制,张某某驾车由南向北倒车,倒车时将位于车尾部被害人魏某甲撞倒碾压,造成魏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魏某甲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车辆碾压致胸腹闭合性损伤死亡,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魏某乙、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和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将车尾部行人撞倒碾压,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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